社會支持我們勞苦功高為國家努力的選手們,我希望我們應該好好檢討的是運動選手跟我們國家政府社會的關係,政府能否制度化、契約式、法律式來保障運動選手。《國體法》第33條明定: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、訪視或考核。體育署明明有能力去規範體育協會卻沒做,所以體育署長下台。如何落實保障運動選手,這才是我們應該檢討,而不是只有針對這次商務艙。 Tags: 66 comments 684 likes 9 shares Share this: 王世堅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第8、9、11、12、13屆臺北市議員 第6屆立法委員 85422 followers 72192 likes View all posts